延邊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住宅區物業管理行為,明確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權利、義務,保障住宅區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延邊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州內務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區范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延邊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以相對集中,具有一定數量的成套住宅為主,并有相應配套共用設施設備的居住區;住宅區的范圍由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房屋與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等相關情況劃定。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關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業主委員會或有關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管理和為業主、使用人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延邊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一個住宅區應當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管理服務。 延邊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