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稅局解釋,涉及上海市的政策變化主要為:以前的政策必須是普通住房才可享受契稅優惠。新政取消了“普通住房”這一條件,符合新的規定條件都可享受契稅優惠。詳見下文。 《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下周一)起執行。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該通知中有關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稅優惠政策及有關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此前上海規定:契稅稅率為3%;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90平方米以下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稅率征收契稅。 上海市地稅局解釋說,以前的政策中,必須是普通住房才有可能享受契稅優惠。而如今公布的新政取消了“普通住房”這個條件,也就是說,無論是不是普通住房,只要符合新的規定條件,都可以享受契稅優惠。 不過小編提醒,此次調整的主要是契稅優惠政策。而營業稅、個稅、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等政策仍可能與是否為普通住房密切相關,具體以相關部門規定為準。 自2014年11月20日起,上海執行的普通住房標準,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內環線以內的低于450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于31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于230萬元/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