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漢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套數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根據相關規定,武漢住房公積金貸款首套房、二套房、三套及以上住房、婚姻狀況變化等特殊情形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購首套自住住房的認定 借款人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漢市房產主管部門的房屋信息系統(依據市房產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詢結果通知單》)中無住房信息(或查詢的房屋信息與擬申請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漢住房公積金系統記錄系首次公積金貸款的。 二、購第二套住房的認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購買第二套住房認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在本市房產主管部門的房屋信息系統中,登記其家庭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并與擬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積金貸款(且貸款金額不足60萬元)購買過一套住房,即公積金系統有貸款記錄并已結清貸款,且在本市房產主管部門的房屋信息系統登記僅有一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再次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認定 職工家庭成員在房產主管部門的房屋信息系統登記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積金系統的貸款記錄達2次及以上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均不予受理。 四、婚姻狀況變化等特殊情形的認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單身時,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現以夫妻雙方名義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2、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并已結清貸款,在離異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貸款尚未結清,離異后公積金貸款歸屬借款人一方償還的,另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單身時,已分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現以夫妻雙方名義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